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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学调度的规定
为稳定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与学风,对调课、停课和代课特制定本规定。
一、执行教学实施计划期间,一般不得调换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换,教研室要写出书面报告,经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长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后,到教学运行办办理手续。
二、各系、部在审批教师调课、停课和代课申请时,应坚持以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原则从严把关,教师在任课期间一般不安排出差。
三、教师因公外出或因事确实需要临时调课、停课和请人代课者,应事先填写调课、停课和代课申请表,各级领导应本着对教学负责、对学生负责的态度认真签署意见,调课超过一周的需经教务处长审批,超过二周的需经主管校长审批。
四、教师填写调课、停课和代课申请表时,必须预先确定调课后的上课时间,并同时填写调课通知单,通知单按上课班级数另加任课教师、系、部教学运行办各一份填写,否则一律不予办理。
五、所有调课、停课和代课均以教学运行办开出的通知单为准。通知单由办理调课手续的经办人负责通知有关教师,并通过相关系的教务员通知到有关班级。
六、教师因病、因事(突发性事件)来不及提出书面报告而确实无法上课者。应及时通知有关班级停课并及时告知教学运行办和本人所在系、部,事后应在 2 天内补办调课手续。凡未及时通知班级并告知教学运行办、未补办手续或理由不足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七、任课教师不得私自调课、停课和请人代课,擅自调课、停果和请人代课者,经发现按教学事故处理。
八、节假日前组织班级庆祝活动或旅游等活动一律不得调课。
九、遇有全校性重大活动,必须占有上课时间时,须经主管校长批准,给予临时调课。
以上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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