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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我校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参加考试的学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三条学生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分为违规和作弊两种。

第二章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考生必须提前 5 分钟进入考场;迟到 30 分钟以上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五条考生须持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后,应将有关证件放在座位的左上角,以便查验。没有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以缺考论处。

第六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合理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和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八条学校有关部门、系(部)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本场考试无效);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参加考试的学生有第六条所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的成绩,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属于第二次考试违规,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参加考试的学生有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的成绩,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校属于第二次考试作弊(在同一时间考试,相互替考者,视为两次作弊),给予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或解除留校察看后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违反考试纪律的同时,又触犯《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其他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分别裁决,合并处罚;学生违反本办法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待解除留校察看后,方能毕业或结业。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重大教学事故认定。

(一)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积分误差的;

(二)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三)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指使、纵容他人作弊的;

(五)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

(六)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以权徇私的。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第十三条所列事故行为之一的,按《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学生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出现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违规、作弊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停止其考试,并如实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纪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时,由监考或巡视人员将有关材料报送考试中心。

第十六条学校有关部门、系(部)和考试工作人员发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对所涉及考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学生考试违规,由教务处牵头,会同学生处,有关系部负责人讨论后行文,抄送有关部门;学生考试作弊,由考试中心填写考试违纪处理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牵头,会同学生处,有关系部负责人讨论,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文件由系(部)办公室负责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并将处分文件的复印件送受处分者签收。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有第十三条所列事故行为的,按《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教学事故与差错认定和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给予认定和处理。

第十九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学校、教务处做出的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复核申请后,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纪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二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消或者变更:

1 、违纪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教学场所,考试工作人员指考务管理人员、试卷印刷和管理人员、巡视人员、监考人员、课程任课教师和评卷人员等。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 2005 年秋季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考试的各种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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