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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强化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使辅导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04]16号文件及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二条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的一部分,其职责是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辅导员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辅导员与学生比原则上以1:200左右配备。
第四条辅导员可从本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和外校思想政治教育等专业优秀专科以上毕业生中选留调配,亦可根据工作需要从本院青年教师、干部中选配。
第二章辅导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行动上能实践"三个代表"要求。同时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修养,有较强的政治鉴别能力。
第六条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具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的政治责任心,能密切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第七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善于探索学生工作规律,具有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具备专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员,身体健康。
第三章辅导员工作职责
第九条做好学生的政治思想和形势政策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树立关心集体、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文明礼貌、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风尚,引导学生做"四有"新人。
第十条做好日常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具体情况(如家庭情况、个性及思想特点、心理状况、学习状况等),经常找学生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
第十一条抓好学生党团组织建设和党团知识学习及学生骨干的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发展工作,指导班级团支部工作。
第十二条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共性难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抓好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生的素质发展测评和学年鉴定以及评先工作,做好困难补助评定工作,协助做好违纪学生处理的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协助做好迎新接待和就业派遣工作。做好新生入学教育和毕业生教育、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切实加强班集体建设,组织开展诸如文体活动、科技活动、义务劳动、社会实践等,寓教于活动中,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集体主义精神。
第十六条与班级保持信息畅通,做好稳定工作。
第十七条根据校系工作计划,结合本年级实际,制定和实施学期工作计划。期末写出工作总结,每学年撰写论文一篇。
第十八条协调本系专业班主任工作,经常性地与专业班主任沟通联系。
第四章辅导员的培养
第十九条学生工作处根据辅导员所学专业、工作能力及个人志向,与系共同研究确定相应的培养方向。
第二十条定期组织辅导员开展学习、交流活动,研究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一条有计划地选送辅导员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学习、与教务处协商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辅导员可承担一定的德育和法律课的教学和辅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辅导员要把主要精力用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上。原则上上午为辅导员轮流业务学习和交流汇报工作时间,下午和晚上则要深入到学生中去开展工作,指导学生活动。
第二十三条辅导员工作二年后,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报考医学专业或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在职研究生
第二十四条辅导员工作二年后,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可以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流:继续留任,从事党政管理工作,从事教学工作,从事科研工作。在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后,根据学校需要可调人学校。
第五章辅导员待遇
第二十五条在阅读文件、参加会议等方面可享受科员级待遇。
第二十六条辅导员享受职级待遇按学校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六章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辅导员的日常管理由学生工作处与系支部双重负责,学生工作处为主。学生工作处设立辅导员业务档案。
第二十八条辅导员的选留、离任等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各系支部共同研究、提供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党委审批。
第二十九条辅导员的考核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系配合。
第三十条考核内容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以工作成绩和实际工作效果为主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考核实行量化为主的方式,以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辅导员个人写出书面总结,学生工作处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每个辅导员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填写辅导员工作考核表,报分管领导审核。
第三十二条考核情况作为辅导员评先、留用、全聘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辅导员技术职务评聘
第三十三条根据教育部和学校规定,专职辅导员按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任职条件评聘相应教师职务,特别优秀者可以破格评聘。
第三十四条兼职辅导员以辅导员工作为主,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对其教学工作量每年减免2/3,其辅导员工作业绩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其教育和管理方法成果(含已公开发表论文)视为教学研究成果。
第八章辅导员的奖惩
第三十五条辅导员津贴基准为平均100元/人、月,辅导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等,优秀比例原则上为20%,岗位津贴根据考核情况分别按150元/人月、100元/人月、50元/人月三档发放。
第三十六条对工作不负责没达到考核要求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玩忽职守的要予以解聘。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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