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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保证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和教育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教财(1999)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电(2000)2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家指定银行经办的、国家财政及学校贴息的助学贷款,适用于我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用途限定为在校学生的学费及生活费。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国家指定的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学校根据生源情况予以调整。

第四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财务处、助贷办公室负责。学生工作处具体办理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方式,学校不对在校学生的助学贷款提供担保。

第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介绍人制度。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人为学生工作处,其职责是:统计并协助审查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情况;了解在校学生的贷款需求;推荐、集中汇总学生贷款申请;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见证人制度。见证人是指与贷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不必为学生贷款提供担保。学校与学生关系密切的班主任、专职学生管理干部和教师,均可担任贷款学生的见证人。见证人职责是:协助学生工作处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贷款学生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银行提供学生离校后的有效通信方式。见证人如调离学校,应将有关贷款学生的资料转交给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分甲、乙等。甲等贷款包括全部学费,乙等贷款包括部分学费或部分生活费。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申请程序

第九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对象为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专科学生,在校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

2.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认真,成绩合格;

4.生活俭朴,诚实守信;

5.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照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永久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父、母亲身份证复印件;

3.学生证及复印件;

4.家庭有关人员收入证明,或其他渠道取得收人的证明材料;

5.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人对其身份提供的证明。

6.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将来预计偿还能力,自愿申请所需贷款的等级,在学校要求的时间内向各系提出申请。学生原则上可申请一年、两年、三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实行本人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学生在校期间每人一般只能获得一次贷款授信。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由学生本人亲自签名,交各系专职学生干部签署意见后,由各系集中报校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会同财务处编制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名册》和《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学校留存,一份交贷款银行审查。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对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名册》和贷款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交我校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学生集中与贷款银行签定借贷款合同或协议。贷款学生的见证人按照规定在合同或协议上盖章或签字。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贷款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学工处按各系在籍特困生情况并结合学费标准将名额下拨。

第十五条 根据已批准贷款额度和贷款进度分批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申请人向所在系提交个人申请及特困证明。

第十七条经系评议同意后,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要在本系范围内公示5——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后,各系组织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报送学工处。

第十九条 贷款日期、地点确定后,申请人携带个人贷款申请书、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学生证及其复印件、特困证明及其复印件、两名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名章等有关资料,在银行经办人员指导下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银行按合同将学费贷款统一划拨到校财务处,再由校财务处给贷款学生出具学费收据。生活费贷款由贷款银行以存折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贷款学生。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归还

第二十一条 学生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批准后,实行按年或月发放的办法。学费贷款由银行按学年直接进人学校指定的存款账户。

学生的学费贷款用于支付本人学习期间的学费,贷款学生应严格按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生贷款金额确定后,原则上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如要求终止贷款,可通过学生工作处向贷款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贷款金额,与贷款银行协商一致后,可按照程序办理增加贷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全部由贷款学生归还,贷款利息在校期间实行财政贴息12.5%,学校贴息12.5%。毕业后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款本金和由学生承担的利息由学生直接归还贷款经办银行。

第二十四条各类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恪守信用,按照与贷款银行签定的协议,按时还清贷款本息,珍惜本人声誉并维护学校和贷款见证人的声誉。

学生毕业离校前未还清贷款的,应向贷款银行提供还贷计划。主动向见证人提供离校后的最新通讯地址,积极主动与贷款银行保持联系。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系要以适当方式切实作到让每一名特困学生了解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 各系要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学生的诚信度,尽量确保贷款学生在毕业后按时还息、还款。

第二十七条 各系要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注册信息系统”中的要求,及时采集相关信息,上报至学工处,保证此项注册上网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八条 对于贷款学生在校发生退学、被开除、死亡等情况,各系要及时向学工处通报,学生工作处及时向贷款银行通报并协助贷款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九条在学生毕业前,各系要组织见证人与每一位贷款学生谈话,宣讲诚信履约的重要性,强调“毁约”的严重后果。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获得贷款学生如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死亡等情况,学生工作处及贷款见证人应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在贷款使用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还清贷款本息后,或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生贷款的债务转移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贷款学生因各种原因终止学业,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应协助银行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学生因故死亡,按贷款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学生贷款的相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包括贷款银行审批同意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副联、贷款合同、贷款申请书、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校学生助贷办公室应加强贷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妥善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一切有关信息资料,并实行贷款信息微机管理,及时为贷款银行提供相应的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2005年9月开始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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