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现在的位置是:校园文化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作为高等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新世纪人才,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是由我校在校注册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按照自 愿的原则组织和参加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学生社团应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根本目标,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全面成才服务。
第三条学生社团活动要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和趣味性。

  第二章 社团的发起、申请、成立、注册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凡我校在校注册学生5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即可发起成立学生社团。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凡自愿发起成立社团者,需按以下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1)起草本社团的章程,其中应包括社团的名称、目的、组织机构、会员资格、会员权利义务、活动开展形式、财务制度等内容,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2)在社团联合会领取《社团登记表》,逐项填写,并附书面申请书一份,团委审核意见。

(3)经校团委批准后,社团联合会将《社团登记表》并社团章程一式四份,分送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社团自存备案。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接到校团委书面批准后,学生社团即可宣布成立,并在社团部监督下选举其领导机构。
  第七条 注册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年开学后1个星期之内到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进行学年注册工作,以使常务理事会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按本条例第7章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理。

  第三章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八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全校学生社团大会的简称,是全校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组织制度为理事制,所有经申请批准成立的社团均为社团联合会理事,社团联合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由每年一度的社团理事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第十一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由4-6人组成,其中(1)理事长一名。全面负责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并向社团理事大会负责; (2)副理事长三名,其中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协助理事长负责日常事务,并分项管理社团理事会的工作,副理事长向理事长负责;
(3)常务理事 5-7人。
  第十二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应设秘书处,并聘请校团委主管老师担任秘书长,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职能部门,聘请同学任职。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大会职责。
(1)决定社团重大事务;
(2)审议常务理事会各年度工作情况;

(3)制订并经过各项规章制度;①决定社团的奖惩;②选举常务理事会成员。
  第十四条 社团常务理事会职责:

(1)在社团大会闭会期间,全面主持全校学生社团的日常工作,执行社团大会的决议;
(2)负责新成立社团的资格审查和登记注册工作;

(3)负责每年度社团的注册工作和社团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4)在人、事、物三个方面为各社团做好工作,尽可能为社团活动提供场地、器材、宣传条件,为各社团争取承办各类活动的机会;

(5)代表各社团的利益,对内协调各社团之间的关系,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合作,对外与各兄弟院校社团广泛联系,与社会各界相联络,为各社团争取支持;

(6)负责每年度社团的考核工作,并向理事大会提出奖惩建议;
(7)负责组织每年度的社团活动巡礼月活动;
(8)积极探索和尝试社团组织建设。

  第四章 学生社团组织
  第十五条 各社团应有自己的完整的组织机构,其联系是按照社团的章程、学校的校纪校规及社团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条例、制度的精神,组织本社团开展积极健康的文化、科技、体育、艺术活动。
  第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任免与更换。

(1)各社团行政负责人应在本社团全体大会上经民主选举产生,经社团常务理事会确认后,颁发任命书任命。

(2)各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为一年,在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社团常务理事会有权报请秘书长同意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3)如有特殊情况,可由社团常务理事会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各社团应有详细、具体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社团常务理事会指导监督下执行。
第十八条 各社团可以制作本社团的标志,会员证卡等物品,并由常务理事会监督其使用,社团不得私刻公章。

  第五章 学生社团活动
第十九条 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的培养发展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各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二十一条 各社团在开学之初应向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递交本学期工作计划或填写计划表。
第二十二条 各社团开展的全校性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向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及预算经费报告;并填写大型活动审批表经校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活动;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将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及场地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凡组织跨校级的社团活动,必须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社团活动应有书面总结材料及音像资料交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存档;学期末应将本学期的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状况报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以上材料将成为社团考核中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社团经费
第二十五条 各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各社团的大型全校性活动可向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并附详尽预算报告,经常务理事会汇同秘书长研究后,视情况给予一定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各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应由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视具体情况决定。对于会费的管理,各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指定专人负责,并制订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一旦发现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社团可以积极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但不得损害学校、社团的利益,不得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社团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得用于与社团活动无关的方面。

第七章 社团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考核依照《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社团考核办法》的规定来进行,分日常工作考核和成绩考核两个方面进行;同时,也将对社团负责人进行效能评估。
第三十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成绩位居社团总数前 8%名的社团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可责令其停止一切活动进行整顿,直至注销社团资格。

①社团组织管理混乱,没有活动安排,己不具备继续开展活动者;

②在规定时间内不到社团联合会注册,不服从常务理事会整体作安排者;

③进行与社团宗旨,活动范围不符,与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听从劝阻者;

④对社团考核成绩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整顿未见起色者;
⑤有违法乱纪活动者。

第三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将汇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于2006年3月21日在社团大会上讨论通过,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对本条例的修改,须由社团理事会1/3以上代表提出,2/3以上代表通过方可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江西抚州市赣东大道1111号 邮编:344000
E-mall:jxfzwd@126.com
copyright<c>2005 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