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实习安排的有关规定

  为了把各系毕业实习班级毕业实习工作做好,经校招生实习就业工作处研究,报学校批准,制定200 年毕业实习安排及管理相关规定,现通报如下:

(一)实习计划:

1、招生实习就业工作处依据各专业班的实际人数,按1:1下达实习安排计划。

2、下达计划的实习单位都是学校长期的实习基地,或新增加的优质实习单位,各班务必落实实习人员。

3、如果本系、本班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需向招生实习就业处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

(二)实习安排:

各系和实习班级在安排学生时,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个人申请:学生本人依据学校下达的实习计划申请实习单位,并填报在《实习志愿表》上。

2、就近实习:在充分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江西籍学生原则上按生源所在地就近安排;其他省籍学生在江西及省外我校实习基地安排。但如果申请学生数超过计划安排数,则按照择优标准排名安排。

3、择优安排:对学校规定的择优实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实习择优标准排名安排。择优材料一式三份,实习班级、系及学校招生实习就业工作处各一份。并且选派到择优实习的单位,均不得提前结束实习。否则,择优单位不予接收,不予实习鉴定。

4、其他:

①、对有谈恋爱行为的学生均需分开安排实习,不得安排在同一县(市)或邻近地点实习,且不得安排在抚州市内实习。

②、学校实习基地的职工子女,需回父母工作单位实习的,需经学工处证明,并于4月9日前出具医院接收函,方予安排。

③、学生本人联系实习单位的,必须出具“接受证明”及本人申请书,由班主任、系签核实,报招生实习就业处审批,并签订相关协议。

④、对进入实习性就业者,需与招生实习就业工作处签订相关《协议》。

⑤、各系在“中专”、“高职”和“大专”学生中各挑选一名能力强、且愿意参与实习就业管理的学生安排在抚州市内实习,以便平时协助学校实习就业管理工作。

10、每个实习点,各系要推荐一名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的学生担任“实习小组长”,招生实习就业处审定。

(三)相关规定

1、为确保计划的严肃性,实习名单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变动。特殊情况需变动的,必须办理办理如下手续:

①原实习单位同意转出的证明;

②新实习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

③校招生实习就业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非客观原因的实习单位变更,实习等费用均由学生本人支付;未通过上述手续擅自变更者,按旷课处理。

2、安排在实习基地或抚州市区内实习的学生,如实习基地或学校不能解决住宿,实习结束后学校将返还每人住宿费400元;其他情况无住宿费返还。

3、实习小组长津贴每月10元,以补电话、邮寄等支出,于实习结束时发放。

4、毕业实习结束前,学生应根据自己在某科室或某项工作中的体会及收获,写出一篇毕业实习论文,于0 年1月31日前交给班主任;各系组织对论文批阅、统分后,交招生实习就业处保存;对毕业实习论文不合格的,将不予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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