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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违纪处理条例
(一)、批评或通报批评:
1、上班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者。
2、不尊敬带教老师、不礼貌待人、服务不热情者。
3、不参加实习单位的各项活动(包括学习、劳动、文体活动等)达三次者。
4、不爱护公共财产、不节约水电者。
5、不搞好与兄弟院校实习生的团结者。
6、不关心和爱护公共卫生者(上班前要主动为科室打扫卫生,尤其要搞好寝室卫生)。
7、不按时回寝室住宿(夏秋不超过22:30,冬春不超过22:00)在寝室喧哗影响其他人休息者。
8、在寝室内停放自行车和堆放其他杂物者。
9、剃光头、留怪发、穿奇装异服、戴金银首饰者。
(二)、警告处分:
1、带外人进入寝室留宿者。
2、与社会闲杂人员来往密切及谈恋爱者(如发现立即更换实习地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3、在寝室烧电炉、拉电源插头、撬寝室锁者,罚款200元/次。
4、在实习单位划拳、酗酒及经常抽烟者(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加重处罚)。
(三)、记过至留级处分:
1、上班经常迟到、早退者;超假三天以上不经学校同意者。
2、经常不参加实习单位安排的活动或借转科之机故意不上班者。
3、在实习单位打架者(造成严重后果者开除学籍)。
4、与医院管理人员、带教老师吵架等,反映太差者。
5、参与赌博、打麻将者,留级(情节严重的,直接开除)。
6、未经实习基地和学校共同允许,任何原因的缺岗,达15天~1月者,延期5个月毕业;达1月~2月者,延期1年毕业;达2月以上者,退学。
(四)、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1、不经请假旷课累计超过108学时者或连续旷课达72学时者。
2、道德败坏、非法同居者。
3、实习单位反映表现极差者。
4、触犯刑律者。
(五)、严禁下河、下塘洗澡、游泳及未经实习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等危及生命安全的一切行为发生,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六)、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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