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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之三:试用期
一般来说,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提防以下试用期 “ 陷阱 ” :
1 、 试用期过长或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
依据《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必须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符,具体为: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立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一般不满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是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需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超过六个月,并不是一定要约定试用期。
2 、 要求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法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双方以相互考察、相互了解的期限,这个期限的特殊性就在于虽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但是任何一方因不满意对方而解除劳动合同时,都不需承担违约责任,而且不需要任何理由。
3 、 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毕业生
针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随心所欲地将毕业生辞退的现象,大家要记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毕业生是有条件的 , 即毕业生只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的 , 用人单位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4 、 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
有些用人单位故意用见习期代替试用期,以此来变相延长试用期的期限行为是违法的。
其实,试用期和见习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必须搞清楚自己所适用的到底是见习期还是试用期,谨防上当。 ( 具体见就业关键词: “ 见习期 ”)
5 、 约定两个试用期
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试用期满后只可能出现两种情况,要么是毕业生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单位录用条件而被辞退,要么是依据劳动合同期满后享受新的待遇和权利,而不允许接着出现第二个试用期。
6 、续签劳动合同时重复约定试用期
有个别单位当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准备与毕业生续签第二份劳动合同时,可能会再一次提出约定试用期的要求。其实单位的这种做法是明显违法的,对于用人单位在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出的约定试用期要求,毕业生可以理直气壮地说 “ 不 ” 。
7 、 试用期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剥离
劳动部 [1996]354 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试用期生效之日就是劳动合同生效之日。所以用人单位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剥离出来的做法明显是违法的。
8 、 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
某些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态,仅仅与毕业生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违法行为。其实不存在所谓的试用期合同,如果单位仅与毕业生签订此类合同,则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试用期就是劳动合同期限。
9 、 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在试用期的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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