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型建设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创新、严谨、和谐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招生部门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应征入伍、创业、身体状况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创业、身体状况等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以1年为单位申请,一般不超过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五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须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专科学制3年,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学专业学制加3年;高职学制5年,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学专业学制加4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以注册。学生入伍服役和创业期间不计入学习期限,降级期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者,须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理论、实验(训)、实践、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考试)等课程及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计分册上,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形式及考核内容、评分标准按照各系部制定的各课程标准和毕业考试相关规定执行评定,毕业实习考核按照各专业毕业实习考核标准进行评定。
考试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成绩一般用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课程考核成绩获及格以上(含及格)则为课程考核合格,并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课程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含实验(训)、作业、测验等),方可参加考试。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训)报告缺交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成绩标注为“未获资格”。
第十三条 学校统一组织补考,各课程校内补考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前一周为上一学年所有课程的补考时间(简称统一补考);每年毕业考试前一周为在校期间所有课程的补考时间(简称毕业清考)。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统一标注为“补考及格”。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缓考,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统一补考,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计算。未申请缓考或缓考申请未准而擅自缺考者以旷考处理,该门课程没有成绩,不得参加统一补考,可以参加毕业清考,考试及格后该课程考核成绩标记为“补考及格”。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课和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应重修。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照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的要求,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附属医院证明,系领导审核,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参加正常体育教学活动,但是应当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六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可参加统一补考;凡考试舞弊者,该门课程考核没有成绩,并标注为“舞弊”,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滚动淘汰制”。
(一)每学年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完成课程学习,考核成绩合格者给予升级。
(二)每学年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完成课程学习,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在6门以下(含6门)且不及格课程对应的学分总和低于21分(含21分)者,参加统一补考。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在3门以下(含3门)者,可升级跟班试读;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4门以上(含4门)者,给予降级处理。
(三)每学年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完成课程学习,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在7-9门者,或不及格课程在6门以下(含6门)但不及格课程对应的学分总和超过22分(含22分)者,不参加统一补考,给予降级处理。
(四)每学年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完成课程学习,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在10门以上(含10门)者,不参加统一补考,给予退学处理。
(五)因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获得课程考核资格者、因违反第十五条规定(舞弊)而导致课程考核没有成绩者,均不得参加统一补考,并给予降级处理。
(六)毕业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毕业考试,给予降级处理(重新参加毕业实习环节)。
第十八条 学生在秋季学期结束时,一学期内出现4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或1门课程未获考核资格或1门课程考试舞弊处理者,准许春季学期跟班试读,同时给予学情警示,并告知家长。跟班试读期间未出现新的违纪现象者,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执行;跟班试读期间再次出现有课程未获考核资格或考试舞弊现象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降级学习期间,前一学年课程考核成绩作废,所有课程考核成绩以降级学习期间成绩为准。
第二十条 凡就读于我校的普通全日制专科生,在校期间必须修读创新创业学分(4学分),才能完成学业,获得毕业资格。其中完成并考核合格大学生创新创业相关课程获2学分;参加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自主创业、科技文体竞赛、社会实践、社团活动、自主学习等活动可折算2学分;有创新创业经历的学生,可折算2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学校须将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记录在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上。
退学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在他校修读课程的成绩(学分),经本校审核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学生中广泛开展诚信教育,为学生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学生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我校学生应按照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一般不予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复学,如下一年级原专业无教学班者,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五)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注册未满一学期的。
(二)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无正当理由要求转入同年级其他专业的。
(三)跨录取批次的。
(四)文、理等跨大类转专业的。
(五)降分录取特殊专业的。
(六)录取为“3+2”分段制高职或五年一贯制高职的。
(七)在校期间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行为的。
(八)应作休学、退学等学籍处理的。
(九)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只能转换一次专业。
第二十九条 转入专业课程性质和要求与原专业一致,可以免修该门课程,按原成绩计入;转入专业课程性质和要求与原专业不一致,或原专业未开设的课程,学生应重修。
第三十条 转专业具体程序:
(一)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第十七周,学生填写《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经辅导员(或班主任)签署意见交所在系审查。
(二)所在系对学生的转专业资格进行审查后,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转专业学生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三)第一学期第十八周,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转专业资格并签署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四)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学生须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一周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拟转学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提供证明材料,该生所在系严格审核佐证材料的真实性。
(二)学生转学申请材料由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科接收并负责审核,经办人签署转学申请材料审核意见。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人负责复审转学申请材料,在转学申请表上签署复审意见。
(四)经分管校领导同意,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通过学校网站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且公示无异议,方可转学。
第三十三条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 办理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书)、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学习成绩单、在校学习期间表现鉴定,转出(入)学校的审核意见。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因病休学可连续休学2年),连续或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期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该学期总学时四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四分之一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根据自身创业实际情况,可向学校申请休学进行创业。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加2年,凡超过该最长学习年限者,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创业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需填写《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休学申请(审批)表》,保留学籍者填写《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审批)表》,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能离校。休学、保留学籍材料交学籍管理科备案。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格检查“健康”诊断证明,特殊病种(如心理疾病、传染病等),要提供专科医院的检查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应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按通知规定日期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复学相关手续。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所在系进行复学资格审查。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恢复学籍或申请未获批准者取消复学资格。
(五)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学籍。
(六)复学学生的缴费标准与其复学后就读的专业同年级学生相同。
退 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六)因隐瞒既往病史而被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完成学业者。
(七)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四分之一者。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申请自动退学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退学申请(审批)表》,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能离校。退学材料交学籍管理科备案。
对退学的学生,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下发学籍异动文件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离校。
(三)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照《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与教学环节,各项考核成绩合格,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审核予以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与教学环节,但存在课程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考试不及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生本人自愿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获结业证书者,在获证2年时间内,可向学校提出补考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参加相应的补考(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参加当年的毕业清考,毕业考试不及格者参加当年的毕业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经学校审核批准,收回结业证书,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对退学学生,学校颁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九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五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须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每年发放两次毕业证书。学校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待审批通过后颁发毕业证。毕业证书不予补发。因证书遗失和损坏,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办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学生工作处。